开发盐资源及开办制盐企业审批的办理程序
日期:2015-07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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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依据
国务院《盐业管理条例》第八条,《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》第七条。
申请条件
1、符合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要求。
2、经过省级矿产储量机构的储量评审、认定。
3、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矿山开采地质环境评估。
申请材料
1、开发盐资源、开办制盐企业的申请书;
2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3、省级矿产储量机构评审、认定的储量报告;
4、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议书;
5、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采区设计文件;
6、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的矿山开采地质环境评估报告。
7、确保产品质量的工艺设计文件。
审批程序
申请人应持齐全的申报材料到省盐务管理局办理,省盐务管理局受理后,经审核,对符合规定条件的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;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书面说明理由。
审批期限
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。
收费标准
不收费。
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
湖北省盐务管理局资源处
电话:027—82801572
地址:武汉市江汉路1号省盐务管理局五楼
邮编:4300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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